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2005年7月14日 新财行[2005]148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了解决自治区现行差旅费管理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差旅费开支规定的合理性。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并借鉴兄弟省区的做法,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该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基本需求,规范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经费保障水平对差旅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入住宾馆档次最高不得超过三星级。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乘坐符合规定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