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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主要是用于补助贫困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困难地区,各地财政特别是地(州、市)本级财政要加大补助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自治区财政补贴后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差额部分得到彻底解决,不留缺口。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年初早制定计划、早安排预算、早下达资金。基层财政部门要对此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此项资金。

  (四)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结余可滚动使用,不得平衡预算。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组织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农村“三老”人员补贴专项资金和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补贴资金的拨付要严格按照县级组织部门审核批准的方案执行,基层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按月拨付、也可采取按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三老”人员一人一卡(折)的发放办法。

  (六)各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不得减少相应的配套资金,已达到的生活补贴标准不得降低。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季上报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终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列6117款“其他支出”预算支出科目,同时,按自治区统一要求逐级上报支出决算。

  第五条 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自治区各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办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具体负责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的情况,一经发现,及时通报批评,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自治区各级组织部门、财政部门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一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此项补贴真正用于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

  第六条 加强农村“三老”人员的审批、建档工作。各级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三老”人员增减变动的确认、审批和建档工作,对“三老”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三老”人员要每年集中核查审批一次,并于每年年底将本地区“三老”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专题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组织部门审批的花名册,认真复核、对照,坚决杜绝冒领和遗漏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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