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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6日 新财行[2005]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农村“三老”人员的亲切关怀落到实处,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解决农村“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1995]42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4]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及时、快捷、准确地将生活补贴经费发放到农村“三老”人员手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一)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是指符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办法》(新党办[1995]42号) 第六条 规定并享受“三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

  (二)各地不得擅自改变界定范围,也不能放宽标准、扩大享受范围。

  (三)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通知》(新党组通字[2004]47号)规定,国营农牧场撤场并乡(镇)后,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三老”人员财政生活补贴待遇。原享受自治区财政生活补贴的“三老”人员,纳入城市“低保”的,从享受“低保”之日起,不再发放生活补贴。

  (四)同时具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三重身份或双重身份的“三老”人员,按就高原则和标准,只发给一种生活补贴。

  第三条 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乡(镇)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统筹安排。按照现行补贴标准,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力争使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年达到1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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