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经贸委、商贸局:
为加强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典当企业规范经营,根据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许可证对象
凡依法设立,上年度年审合格,许可证本年度到期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换发许可证要求
(一)申请换证的典当企业应通过上年度年审,未通过或未参加年审的,待年审合格后再换发新证。
(二)没有按照《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的典当企业,暂缓换证。
(三)凭有效旧许可证(正、副本)换发新证。旧证遗失的,应由持证人做出书面报告,登报挂失,由各市主管部门向我委书面说明情况,报经商务部核准后方可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