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年1月12日 新财库[2005]1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根据
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我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规范单位会计核算,根据
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在资产类(资金占用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25,行政单位编号115,建设单位编号235)。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额度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年度恢复额度数。
二、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额度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作相关会计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2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3建设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