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得者并为主要贡献人。
(2)曾作为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3)主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工程化,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新增利润超过500万元以上者。
(4)主持企业重大新产品开发做出突出贡献,实现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以上者。
(5)获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者;获国内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并用于生产,产生1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的主要完成者。
(6)由出版社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1本以上(含1本)技术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含4篇)学术文章(或技术总结)的第一作者。
三、遴选程序
(一)省科技厅人事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基础研究处、工业及高新技术发展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省院省校科技合作处)结合科技计划选题立项工作组织人才推荐。
1、个人申请。
2、单位推荐。
3、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省属高校可自行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4、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审查承担项目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及推荐排序。
(二)省科技厅人事处汇总由相关业务处推荐的申报者,并进行复核审查。对通过复核审查的申报者,统一组织专家评审。
(三)厅长办公会审定。
(四)新闻媒体公示。
(五)报省政府审批。
(六)人事处牵头,各相关业务处与培养对象签订培养任务书。在培养任务书中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人事处负责)及在研科技计划项目中培养人才的工作任务(各相关业务处负责)。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相关业务处负责申报人在研项目的审查工作。
1、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申请人必须承担有在研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所申报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已确定立项,并为主要承担者;或承担有正在实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并为主要负责人。申请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的,基础研究处负责对其在研项目进行审查;申请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分别由工业及高新技术发展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省院省校科技合作处对其在研项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