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信息交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31日 新财预[2005]1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交流工作,充分发挥信息交流在指导和推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信息交流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办预[2005]12号)的精神,我区制定了《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信息交流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信息交流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交流工作,充分发挥信息交流在指导和推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信息交流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办预[2005]1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内容主要是各地州市财政局预算部门向财政厅预算处报送预算管理工作信息、资料以及承担财政厅预算处委托工作情况。
(一)规定信息。指按照有关法规、制度或文件要求必须报送的报告、报表、方案等材料。包括:
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简表、基金预算收支简表,地、州、市汇总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2各地州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决算报告与决算报表;
3预算执行月报、年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4专项拨款、企事业单位上下划以及其他结算事项的对账反馈资料;
5财政厅预算处要求报送或备案的其他材料。
(二)日常信息。指各地预算管理日常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的反映材料。包括:
1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工作会议及财政厅预算处召开工作会议情况;
2预算改革的思路、措施和进展情况;
3预算管理过程中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4财政改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5各地预算执行中影响财政收支的重要因素分析;
6各地预算科(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