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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06年各地、州、市进一步推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06年各地、州、市进一步推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5年3月16日 新财预[2005]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现将《2006年各地、州、市进一步推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2006年各地、州、市进一步推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试点指导意见

  根据财政部预算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自治区财政工作会议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的精神要求,各地、州、市2006 年部门预算编制试点在上年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面,为了指导各地、州、市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自治区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公共财政;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支持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预算法》,预算收支要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具体包括:一是收入合法: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支出合法:要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部门职责。

  (二)真实性原则

  部门预算收支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基础数据资料要核实;数字要有真实可靠的依据;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三)重点性原则

  部门预算编制要坚持“重点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重点确保社会保障支出需要”、“重点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支出基本需要”、“重点确保救灾救济、突发性事件以及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要求财政必须保障等方面的基本支出需求”的基本原则。项目支出的安排,要结合预算内外资金,集中财力,首先保证重点急需项目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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