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类项目资金预算和单位正常经费预算,在自治区人代会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30日内一并下达到单位;二类项目视当年财力状况和资金到位等情况,审定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后下达执行;三类项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审定调整为二类项目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后下达执行。
年初预算和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财政业务分管部门依据确定的预算,按程序下达执行;涉及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内容变更、科目调剂、追加追减预算指标的预算调整事项,必须报经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审定,并下达预算调整指标后,再按程序下达执行。
(二)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部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自治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磋商,形成项目资金具体安排方案和建议,两家共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财政业务分管部门按照批示办理预算文件,并将资金直接拨付各地财政部门和区本级用款单位。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除国家另行规定外,要直接从国库或财政专户向用款单位、下级财政部门拨付。预算内资金,预算指标在500万元以上,中央财政追加预算指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在报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要报厅长审定。
(四)预算内专项资金预算、调整预算、中央下达的专项预算,由财政分管部门向预算单位制发追加预算、调整预算文件,并报经分管厅长签发执行。文件内容与预算、调整预算内容不符的,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变更文件或扣减业务分管部门预算指标。除年初预算外,用财政专户资金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要与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会签。
(五)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年初预算已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和规模,在执行中仍要进一步审核是否给予安排或是否足额安排。专项资金要逐步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
(六)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并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商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同意,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按照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对于特殊项目的急需开支,经厅领导研究决定后可特事特办。
(七)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进度分析,按进度拨款。财政国库部门与业务分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的资金核对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八)应及时下拨中央项目中的自治区配套资金部分,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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