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发布日期:2010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补充条款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7〕7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补充条款》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补充条款
(2007年4月)
为加快无锡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建设,加大政府扶持动画产业的力度,加快动漫产业链企业的集聚,促进我市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对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当前我市动漫产业发展工作实际,对《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称“政策意见”)增加如下补充条款。
一、政策意见所指“动漫产业”主要是指动漫影视及游戏产业。具体包括以下领域的产品生产和服务:
(一)动漫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出版(包括电子及网络);
(二)动漫游戏(包括网络、掌上、电视等游戏)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服务;
(三)与动漫影视和游戏产品相关的软件及工具的开发、生产和服务;
(四)动漫影视及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生产、演出;
(五)漫画作品创作、出版和发行;
(六)动漫影视和游戏人才的培训;
(七)动漫影视及游戏产品(包括衍生产品)、知识产权的交易。
鼓励动漫、游戏等相关产业的研发商、运营商、发行商、销售商及周边服务商紧密联系,在我市形成动漫产业的创意、制作、专业销售代理、版权转让、影视系统有偿播放、开发衍生产品以及商业销售产品一条龙的完整产业链。
二、非入驻无锡国家动画产业基地所属园区的动漫产业相关领域的企业,特别优秀的,经市动画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认定,也可享受政策意见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