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预算的下达。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自治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资金(本级单位一类专项)预算,必须在自治区人代会审议批准后30日内下达到各预算单位;二类项目视当年财力状况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后下达执行;三类项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审定、调整为二类项目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后下达执行。
三、预算调整
预算一经确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原则上不作调整。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特殊事项及其他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根据《
预算法》和《
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各预算单位报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预算调整的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11月。对于年度执行中,动用超收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也可在次年报告本级决算草案时,一并补报人代会审议批准。非税收入的超收结转下年使用,当年不作调整;非税收入的减收自动调减非税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不办理调整预算。
所有涉及预算指标内容变更、科目调剂、追加追减等调整预算事项,必须先报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审定、下达调整预算指标后,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再根据调整预算指标办理相关文件,由业务分管厅长审签并下达执行,文件同时抄送预算管理部门。如果下达文件内容与调整预算指标内容不一致,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变更文件或扣减业务分管部门预算指标。
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变更政府采购内容的项目,业务分管部门、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将会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四、预算执行
预算的执行,由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与财政业务分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区本级预算单位共同完成。预算一经确定,财政业务分管部门和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否则将核减当年预算指标。预算资金都应通过国库支付,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将资金拨入资金专户支付。
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拨付。财政业务分管部门根据已确定的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半年编制一次各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按照确定的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15日前向各预算单位直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专项资金拨付由财政业务分管部门根据已确定的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按季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会商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由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按照计划均衡拨款,并逐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