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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根据年度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历年收入情况及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结合税务等相关部门收入计划,测算编制预算年度应取得的各项收入预算。收入预算编制的时间按照《预算法》的规定执行,编制的内容按预算科目的规定分类逐项测算、编制。一般应在每年9月份开始研究提出下年度的财政收入计划(非税收入预算应该在部门预算“一上”时确定,一般在9月底以前确定)。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支出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结合预算单位的基本需求、分类分档定额标准、财政资金补助方式和单位非税收入情况,按照预算编制的基本程序编制单位支出预算。

  1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预算编制。人员经费:按照国家确定的人员工资和其他个人经费标准,结合审定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确定。公用经费:依据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制定的分类分档定额标准、审定的预算单位基础数据确定。

  2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根据事业发展和当年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遵循以下原则:零基预算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进行审核、安排;保证重点支出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应重点安排解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的重点支出项目,农业、科技、教育、计划生育等法定支出项目,地方财政必须予以安排的配套资金,其他社会、经济发展必须的支出项目;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整合现有财政项目资金,一般情况下,1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项目不予安排;按预算级次管理的原则,自治区补助地县使用的专项资金,在明确资金用途的基础上,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地县,支出预算体现在地县财政。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同时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由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部门预算后执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要依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改制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下划的事业单位、财政经费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预算编制办法均按当年预算编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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