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复核。市公房管理中心复核;
(三) 审批。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批并向社会公示15日;
(四) 选房。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轮候号顺序组织约谈,申请人根据规定条件、自身需求和公布房源自行选房。申请人有三次挑选住房机会,选房后签订选房意向书或选房确认书。申请人拒绝选房,或经三次选房不能选定,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但可重新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五) 签约。申请人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与所在单位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
(六) 入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申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二) 参加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申请人的学历、职称、调动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公务人员单列进行轮候配租。
第三章 租金补助
第八条 市、区属单位的公务人员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财政补助房屋租金的70%。
第九条 市、区属单位公务人员的租金补助由各相关单位纳入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统一支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 公务人员在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期内工作发生变动,应在到新单位报到后10日内主动向原租金补助支付单位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取消租金补助。对工作变动后不再属于原租金补助支付部门租金补助对象的,原租金补助支付单位应终止租金补助合同,从申报的下月停止支付租金补助,并书面通知市公房管理中心。若变动后仍符合政府财政补助条件的,原租金补助支付单位门应出具租金补助转接单,由现租金补助支付单位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金补助合同,并从原租金补助支付单位停止支付租金补助的当月起支付租金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