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3日 )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府办〔2006〕2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
(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的公务人员指本市市、区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属于引进人才的,按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公务人员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除符合本操作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共同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 无房户。
第五条 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程序:
(一) 登记。申请人如实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在单位内公示7日(其中属于区属单位的公务人员须经所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持申请材料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发号、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