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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 登记。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在单位内公示7日后,属区属事业单位的经所在区人劳局审核签章并由区人劳局统一上报,属市属事业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并由用人单位统一上报,属其它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由市人事局受理、审查人才条件;

  (二) 审核。市人事局审核人才条件后,通知区人劳局或有关单位统一领取《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介绍信》;

  (三) 复核。市公房管理中心复核;

  (四) 审批。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批并向社会公示15日;

  (五) 选房。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轮候号顺序组织约谈,申请人根据规定条件、自身需求和公布房源自行选房。申请人有三次挑选住房机会,选房后签订选房意向书或选房确认书。申请人拒绝选房,或经三次选房不能选定,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但可重新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六) 签约。申请人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属区属事业单位的与所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属企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的与市人事局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

  (七) 入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申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二) 参加申请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申请人的学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聘任证书、调动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企业单位的还需出具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五)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引进人才实行统一轮候配租,属急需紧缺的重点引进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单列轮候配租或直接配租。

第三章 租金补助

  第八条 市、区属事业单位及辖区内企业单位的引进人才,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财政补助房屋租金的70%。其中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岗位津贴等财政性补贴的,在享受上述经济补贴期间,财政补助房屋租金的20%;已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等政策的,在承租后的一年内,财政补助房屋租金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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