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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府办〔2006〕2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
(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人事局 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自1999年1月1日起,经批准调入本市辖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且经市人事局认定,申请时符合本市当年度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申请条件的在职在岗引进人才,或引进的其他急需紧缺的在职在岗特殊人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属于引进人才的,按本操作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引进人才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除符合本操作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共同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 无房户。

  第五条 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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