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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通乡公路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正文中第三部分第四项已被已被《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8日)修改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通乡公路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通乡公路建设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三年七月八日

  牡丹江市通乡公路建设优惠政策

  为加快我市通乡公路建设步伐,全面提高路网通达深度和通行能力,确保通乡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通乡公路建设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通乡公路建设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化工程建设环境
  (一)通乡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未经通乡公路建设指挥部同意,不准以任何 理由阻拦施工单位施工;不准向施工单位索要物料或调用施工机械、设备;不准擅自设卡拦截、刁难施工单位车辆。
  (二)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发现本辖区内的单位或村民,有阻碍通乡公路工程施工的苗头或事件,要及时疏导教育并严肃处理。因事件处理不利造成停工或经济损失,除赔偿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公安交警、交通收费和运管部门,要确保通乡公路施工车辆的通行;施工单位的车辆如有违章、肇事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勘察现场分清责任是非后,尽快处理解决,不准扣押车辆(重大事故除外);对拦截、扣押施工单位车辆、证照,刁难、勒索、拦扣施工车辆的单位或个人,除严肃处理当事者外,还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四)各级政府要发动群众,动员民工建勤备料,投工投劳,沿线受益单位自愿集资,多方位、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二、征地拆迁优惠政策
  (一)工程建设涉及到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拆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限期完成拆迁任务。
  (二)沿线建筑物的拆迁,由乡(镇)政府负责,费用自筹解决。
  (三)占用林地和耕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采用串地和低限标准补偿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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