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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厦府办〔2006〕2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进一步做好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身份的认定程序。凡具有农村户籍、持有在厦暂住证和与在厦用人单位签订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外来员工子女认定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二、公办学校在确保本市户籍适龄少年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前提下,应尽力挖掘办学潜力,努力扩大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数量。凡经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一律免收借读费。自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起,所有在公办中小学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经身份确认后不再缴交借读费。

  三、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教育经费预算,并按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标准向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拨付办学经费。编制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视同本地学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四、民办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应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招生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视为统筹招生。各区教育局义务教育办公室应牵头组织试行发放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制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作为接收学校减免借读费的凭证。

  五、民办学校统筹招生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的,由财政部门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应等额减收学费,以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民办学校时,凭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减免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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