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登记程序
(一)由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负责登记,并张榜公布,群众确认无误后,户籍管理机关审核,镇人民政府确认,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移民办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二)对于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的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数,由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登记,同时说明无法登记到户的原因,将移民人数具体分解落实到移民村,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镇人民政府确认,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移民办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七条 登记时间、地点
(一)登记时间:2006年9月底全面展开,10月底完成。各区应于10月底前将登记结果报市移民办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登记地点:移民安置地村委会。
第八条 增减处理
经登记,如果2006年6月30日前的后期扶持人口超出省核定数,其扶持资金由各区自行解决;如果低于省核定数,其后期扶持资金不予核减,可分解到移民村,用于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公开公示
各区要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要求,严格实行公示、通告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地点等事项事先在移民安置地予以通告。各村移民人口登记情况上报前应在本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移民群众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市将组织核查组对各区上报的移民花名册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真实有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花名册应在相应的移民安置地进行通告。每次公示、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条 组织领导
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要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公安、民政部门负责搞好移民户籍查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执纪,加强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经费保障;工程建设管理、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各区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水库移民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登记工作,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人口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村、镇、区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
第十一条 维护稳定
登记工作是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前提,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把不出现群体性事件作为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作为检验政策落实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移民稳定的各种因素,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防止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确保库区社会稳定。登记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