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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登记我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保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和全省水库移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登记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农业户口为前提,以已核定的列入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为基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据,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地做好登记工作。
第三条 登记范围
(一)经核定的列入扶持范围的汀溪水库、溪东水库、石兜水库、竹坝水库农村农业户口的移民;
(二)我市接收安置的南安山美水库外迁农村移民;
(三)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
第四条 登记条件
(一)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1、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搬迁的至今户口仍在册的原迁移民人口;
2、原迁移民中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
(二)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移民村对象:
1、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2、列入移民安置规划的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
(三)安置在我市且目前户籍仍在移民安置地的三峡工程在册原迁农村移民人口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四)下列人口不能登记为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第五条 登记方式
(一)原迁移民人口,以户为基本单位,采取以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的搬迁底册和现在册户口逐户核对的办法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移民户中原迁移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职业、登记对象类型、搬迁时间、搬迁前后住址等,登记表由现移民户主签章认可。
(二)因出生、婚娶、随婚娶、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的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数,以移民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搬迁时间、淹没实物、移民人数等。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