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规划依据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2、《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

  4、《水利部关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大纲》;

  5、《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纲要》;

  6、《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7、《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

  8、《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9、厦门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编制要求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以区为单位、以水库移民村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落实到户、受益到人的原则,市、区两级密切配合,各负其责,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1)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对各相关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批;

  (2)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各项工作,包括基本资料收集整理、规划项目的确定以及规划报告的编写、上报等。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各相关区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省统一制定的规划大纲进行编制。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上述两个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五)规划实施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动态管理,分年实施,监测评估”的原则,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分年度制定实施计划,由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测,每年对实施结果开展一次评估。经批准的规划内项目如需变更应经项目所在村组(自然村)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批准。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各相关区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省移民开发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配套措施

  为确保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平稳、有效实施,制定印发如下配套措施文件:

  一是制定《厦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预防和处置实施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二是制定《厦门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确保全面、准确、按时完成移民人数核定和登记工作。

  三是制定《关于严格执行水库移民政策法规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严明纪律,加强监管,坚决维护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维护好移民群众的利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