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依据
1、《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2、《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
4、《水利部关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大纲》;
5、《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纲要》;
6、《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7、《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
8、《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9、厦门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编制要求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以区为单位、以水库移民村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落实到户、受益到人的原则,市、区两级密切配合,各负其责,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1)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对各相关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批;
(2)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各项工作,包括基本资料收集整理、规划项目的确定以及规划报告的编写、上报等。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各相关区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省统一制定的规划大纲进行编制。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上述两个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五)规划实施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动态管理,分年实施,监测评估”的原则,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分年度制定实施计划,由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测,每年对实施结果开展一次评估。经批准的规划内项目如需变更应经项目所在村组(自然村)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批准。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各相关区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省移民开发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配套措施
为确保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平稳、有效实施,制定印发如下配套措施文件:
一是制定《厦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预防和处置实施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二是制定《厦门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确保全面、准确、按时完成移民人数核定和登记工作。
三是制定《关于严格执行水库移民政策法规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严明纪律,加强监管,坚决维护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维护好移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