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经核定的全市水库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建国以来至2006年6月30日止的农村农业移民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水库实际动迁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我市接收安置的南安山美水库、三峡工程外迁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期限: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水库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三、人数核定
(一)核定原则: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准绳,以经批准实施的移民安置规划为依据,以具体水库为基本单位,以装机容量和水库库容量为标准,以市人口平均年增长率为递增系数,全面、准确地核定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
(二)核定范围:全市水库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
(三)原迁移民人数的核定:原迁移民的核定,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移民人口为原迁移民;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原迁移民的核定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移民人口为依据;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要严格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四)现状移民人数的核定:
1、2004年底前已经完成移民搬迁的水库,以核定的原迁人数为基础,从竣工之年起至2004年底的现状移民人数,按市人口平均年增长率核定;
2、2004年底尚未竣工的和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开工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移民人口即为现状移民人数;
3、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自然递增的移民人数,按全省2004年人口增长率推算核定。
(五)今后递增人口处理办法
1、建国后至2006年6月30日前的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2、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水库,列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四、人口登记
(一)登记原则
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农业户口为前提,以已核定的列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为基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注重实据,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地做好登记工作。
(二)登记范围
1、经核定的列入扶持范围的全市水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农业户口的移民;
2、我市移民安置的南安山美水库外迁农村移民;
3、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
(三)登记条件
1、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1)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搬迁的至今户口仍在册的原迁移民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