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林局市财政局无锡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7〕7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无锡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市农林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重点工作的意见》(锡委办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年度目标全面完成,根据《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开办的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强势推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农户、种养大户、规模农场、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以下简称种植农户),均可根据市重点开办的水稻保险险种,以及各市(县)、区增设其他农业保险险种的具体条款自愿参保。各乡镇(街道)、各村民委员会组织要为本地农户的投保理赔提供必要便利。
第四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简称太保财险公司)是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公司,负责承包实务操作。太保财险公司负责宜兴市和惠山区,其他地区由人保财险公司负责。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要求
第五条 各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大工作组织与推进力度。各乡镇(街道)和各村民委员会必须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重点负责保费的集中收取工作,并协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做好投保、理赔等其它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