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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7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 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7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7〕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育局关于《2007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2007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为认真做好2007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合理配置师范类毕业生资源,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保持政策延续性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2007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一、2007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思想

  师范类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来源,合理使用师范类毕业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对于我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7年是“就业全面服务年”,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1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努力拓展就业空间,优化师资来源结构和布局,强化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二、继续深化完善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一)今年招聘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的重点,应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最需要教师的地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调研,分析毕业生就业存在的困难,提出改进措施。要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制度,各区、各学校要认真制定需求计划,按管理权限,报市教育局审核,并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未向市教育局或市人事局申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需求信息的单位,不得接收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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