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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经贸调节[2007]412号)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

  现将《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3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务部紧急通知中的各项工作要求。在当前生猪和猪肉价格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下,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检查和严格管理,倡导定点屠宰厂(场)履行社会责任,在确保猪肉市场供应的同时,更要确保肉品安全。

  二、深入开展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按照省级五部门《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浙经贸调节[2007]355号)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联合公安、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深入开展全省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完善屠宰管理和肉类市场统计报送制度。继续执行市本级生猪市场日报、猪肉市场情况周报制度。根据商务部通知要求,从即日开始在市本级生猪市场日报中增加屠宰生猪头重项目,同时将原来的生猪屠宰季报表改为月报表,每月7日前报送。对先期已选定的生猪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要督促其按照商务部《关于在部分生猪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开展日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

  四、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经贸部门的指导和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对出现的违规执法行为要及时处理。省经贸委将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各地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本单位的举报投诉电话,建立并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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