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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法制机构和有关处室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档案管理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办结后,法制机构和有关处室应当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程序由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附件2: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一)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请人: 名称×××,住址×××。

  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自治区财政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 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决定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自治区财政厅印章)

  附件3: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

  行政复议告知书

×××(申请人):

  你(你单位)×年×月×日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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