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助法制机构对因申请人不服本处室以自治区财政厅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
(三)参与办理因申请人不服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第五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自治区财政厅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法制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有关处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机构。
第六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有无正当理由;
(二)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自治区财政厅管辖范围;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符合《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五)行政复议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六)申请行政复议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第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被申请人是自治区财政厅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处室应当积极配合法制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