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 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金属制品、冶金等行业产生的废酸、乳化液、磷化液等危险废物进行专项整治。一是对辖区内金属制品、冶金行业和综合利用、处置金属制品、冶金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认真排查,掌握这些单位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转移、接收情况。二是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单位,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三是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单位要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四是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没有危险废物记录台帐或台帐资料不全的,限期完善台帐资料。五是对危险废物擅自转移或转移给无资质单位的,限期办理转移申请,严格执行联单制度。六是对故意超标排放、肆意倾倒、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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