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作为投资的,允许企业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作为非货币出资,按不超过注册资本4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
4、经所有权人出具授权文件,允许企业名称中冠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文名称。
5、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实施远距离监管,实行两年一次年检审查,第一年只需将年检报告书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可免予年检审查。
6、对生产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在登记辖区内选择任何地方作为生产场所,如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只需在营业执照中标明该生产场所)。
(七)加强指导,抓好商标品牌培育工作。各级工商部门、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标品牌协会、商标代理策划等中介机构要通过上门服务、举办培训班、开展咨询活动、印发《商标品牌建议书》、送达《商标事务告知书》等形式,指导企业方面做好商标注册、使用、宣传、保护等工作,力争使我市企业的商标品牌意识有明显增强,我市的商标申请量和注册量、驰著名商标数量有明显上升。
四、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保驾护航。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也是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需要。我们要打击各种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保驾护航,为企业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严格按照《纲要》规定的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开展商标权保护工作。要突出执法重点,重点整治商标印制行业、流通领域、展会,打击假冒外国知名品牌行为及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
要坚持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打击和规范相结合,着力治本。强化打假维权协作机制,协同相关部门,加强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企业的沟通联系,加强地区协作,进一步完善“打假保名优”网络。对涉及侵害我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的举报和投诉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快速处理。
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商标品牌法律保护。工商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试行规定》,加强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会同经贸、外经、版权、知识产权等部门认真贯彻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强展会商标权的保护,促进会展经济健康发展;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印刷业管理条例》,加强商标印制监管,打击商标印制中的侵权行为;要加强定牌加工中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管,打击定牌加工行业中侵犯外国高知名度商标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