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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与国内先进城市相比,我市存在着品牌建设基础薄弱、企业商标品牌意识不强等状况,各种对实施商标品牌的扶持政策应继续实施,有关部门应加强调研,整合各种扶持手段,以最大限度提高我市商标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进一步提高驰著名商标品牌对我市经济的贡献率。各区政府也要结合本区实际,根据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科学制定本区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扶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对获得驰名商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采购地产驰名著名商标产品。每年由市经发局、财政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我市优质商标品牌目录,供本市政府采购、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工程、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选项目,以及各种集团采购选择使用。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依照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优质品牌产品。

  (三)支持拥有优质商标品牌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运用商标开拓国际市场。指导出口型企业及时到境外注册商标,实行“商品出口、商标先行”,拓展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在出口贸易中使用自主品牌、争创出口名牌和国际名牌。市贸易发展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境外注册商标企业予以适当补贴。

  (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从2007年开始,建立市品牌培育、宣传、维护专项经费。每年由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后进行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具体使用方案经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执行。主要用于建立发展品牌经济的公共服务平台:如全市品牌整体推广、宣传品牌,我市自主品牌的维护,在政府网中建立厦门品牌专栏,设立品牌宣传街区,定期编辑出版厦门优质品牌宣传册等,还可用于邀请来厦举办讲座、交流、进行品牌诊断。

  (五)支持商标品牌产品大力开拓市场。鼓励驰著名商标企业参加市政府主办、组织的国内外重要采购会、展览会、博览会等,对参加中国(厦门)品牌产品国际采购交易会(暂定名)的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优惠展位或展位补贴。

  (六)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驰著名商标企业发展。

  1、鼓励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对申请在本企业内部设立研发中心的,可按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的形式予以核准登记。

  2、支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设立集团。凡是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均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是农业产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与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可进一步放宽到1500万元和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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