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闽清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的批复
(榕价商[2007]48号 2007年8月22日)
闽清县物价局:
你局梅价[2007]40号《关于闽清县电网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请示》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趸售县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07]9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峰谷时段划分:
上网侧和销售铡的峰、平、谷时段统一划分为:
高峰时段:8:30-11:30、14:30-17:30、19:00-21: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其余为平时段。
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和浮动幅度:
实施范围:上闽清县电网的所有水力发电企业。
浮动幅度:以有权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上网电价为基础,高峰时段电价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20%,平时段执行有权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上网电价。
三、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和浮动幅度:
实施范围:大工业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的电度电价。24小时连续生产的用户,可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申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浮动幅度:以有权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目录电价为基础,高峰时段电价上浮25%,低谷时段电价下浮25%,平时段执行有权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目录电价。电度电价内代征的政府性基金不实行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