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服务国有企业改制和运营的工作机制,支持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做强做大。
(九)支持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国有企业改制登记受理方式,由窗口排队等候制转变为预约受理、专人辅导制;减免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登记费用,企业改制中所发生的变更登记费用按原变更登记费用的50%收取。
(十)试行国有企业设立弹性受理制。新设国有企业,只要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主要条件,并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可以予以设立登记,其他材料在公司设立后90日内提交;国有企业经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十大国有集团公司或其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可以享受年检免审的待遇。
四、创新扶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十一)关注社会弱势群体,鼓励创业和再就业,降低创业和再就业成本。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毕业证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三年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
(十二)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加大“农改超”工作力度。稳步加快岛内“农改超”步伐,适时启动岛外“农改超”试点工作,引导服务业向社区和农村延伸。以工商所为载体,加强对原在已实行“农改超”的市场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宣传和帮扶疏导,对上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地点和经营项目从事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凭市场管理单位的证明,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
(十三)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参与“九.八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商贸易洽谈会,主动协助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外地大型民营企业来厦设立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和结算中心。
五、创新服务“三农”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为我市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十四)认真贯彻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辟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准入绿色通道,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免收企业登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