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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经济环境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经济环境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7〕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工商局在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中积极作为,主动作为,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实际,研究制定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经济环境若干实施意见》,为使该《实施意见》在实施中取得积极效果,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现予转发。请结合各区、各部门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为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经济环境若干实施意见

  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国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省第八次党代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中心。建设好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对于发挥厦门在全省发展大格局中的龙头带动和示范作用,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义重大。为此,我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市第十次党代会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服务促进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这个中心,实践“人性化监管、零距离服务”理念,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为促进厦门这一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工商办函字﹝2006﹞209号)文件精神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会议精神、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创新服务工业集中区、商务运营中心及物流园区建设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我市优先发展工业经济、现代服务业的重大决策。

  (一)积极融入、主动对接,做好五大工业集中区和五缘湾、观音山两大商务运营中心开发建设的服务保障工作。对五大工业集中区和两大商务运营中心的重点引进项目,指派项目筹备联络员,对企业筹备、设立和经营过程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事务开展跟踪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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