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治经费结算。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定点医院救治时应出具介绍信,作为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与相关部门进行费用结算的凭据(由区级或基层民政、公安、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定点医院救治,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救助管理站和垂直对口部门报告流浪乞讨病人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收治定点医院、初诊病因病情、在厦亲友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便于做好跟踪服务和统计汇总、结算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凭介绍信、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等向市级民政、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财政等部门结算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建立协调有序高效的救治工作机制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情况复杂的综合性工作。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配合,强化责任意识,尽快建立健全本系统及跨系统的救治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切实维护流浪乞讨病人的合法权益。
(一)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建立跨系统救治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救治医疗及救助、善后工作等费用,协调落实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医疗结算费用。
(二)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往属地定点医院救治。
(三)市救助管理站负责甄别流浪乞讨病人身份,并将已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提出安置意见,报市民政局同意后给予妥善安置。
(四)公安部门负责社会上流浪乞讨病人的治安管理工作。
(五)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抢救治疗。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相关医疗机构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及时与市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离院并同时向市救助管理站报备。
(六)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流浪病人救治经费管理办法,安排专项救治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