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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不断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救治管理各项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病人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基本原则。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依据,坚持就近送医和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三、救治对象、救治方式和救治定点医院

  (一)救治对象。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

  (二)救治方式。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医疗急救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凡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直接送到就近医院,确保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不得拒绝救治;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应执行首诊负责制,先实施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送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

  (三)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市仙岳医院负责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救治;市第一医院(含杏林院区、鼓浪屿院区)、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市第二医院(海沧、集美院区)、市中医院、市第三医院、思明区医院、湖里区医院、翔安区同民医院负责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的救治。

  四、救治费用标准、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

  (一)救治费用标准。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应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用药目录》的规定实施救治。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审批(特殊病情需要紧急抢救的除外)。

  (二)救治经费来源。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由市民政局按照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但属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可以分别通过上述渠道解决。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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