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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7〕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闽政办〔2006〕83号)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市救助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在实施救助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明确、定点医院不落实、救治经费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改进工作方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依法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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