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检查防灾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汛前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情况、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情况和应急工作准备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在汛期内对群测群防工作以及其它防灾、抗灾工作进行检查,另外还要对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要责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2、组织地质灾害巡查、监测
汛期期间,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应加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区域的巡回检查,监测人员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发现险情和灾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转移受威胁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提出处理对策措施。
直接危及在建工程和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巡查、监测。
3、做好汛期值班
汛期期间(4月1日~10月31日),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值班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逢台风、暴雨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期间,各相关部门要全天有人值班,领导带班。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值班时要保持信息畅通,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汛期期间市、区两级政府办公厅(室)值班电话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系电话详见附表2《2007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系电话一览表》。
4、防范强降雨引发灾害
(1)当天气预报日降雨量可能达到50mm(暴雨)以上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可能达到100mm以上时,各级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协管员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地质灾害。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时,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报预警后,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并及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防灾抗灾工作。
(2)当突遇短时间强降雨(3小时降雨量超过30mm)时,村(居)委会防灾责任人、协管员要及时了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情况,并关注雨情,适时组织危险地段的人员转移避险。
(五)做好地质灾害预报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应会同市气象局根据气象预报、降雨观测资料和地质环境条件等及时作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预报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并同时通过厦门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布。今年将继续在一些地质灾害易发区增设自动雨量观测点,及时获取实时降雨资料指导防灾抗灾工作。
依据地质灾害监测资料进行地质灾害预报时,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监测资料要及时整理、分析,可能发生灾害的要及时进行预测预报,并报告区政府及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方面做好防范。
(六)及时抢险救灾
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既定预案要求组织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险、灾情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措施;抢险救灾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排险和抢救受灾人员,协助政府转移受威胁群众,以及抢修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和其它受灾工程;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和要求及时做好抢救受灾的相关工作。
(七)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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