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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自治区财政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对自治区财政厅拟作出的……(写明拟作出的属于听证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单位:×××(写明案件承办处室名称);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自治区财政厅印章)

  附件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格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新财×字[年份]×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应你(单位)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就……(写明案由)一案举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时间:×年×月×日上(下)午×时;

  二、听证地点:……(写明举行听证的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听证员:×××(写明姓名和职务);

  听证员:×××(写明姓名和职务);

  记录员:×××(写明姓名和职务)。

  你(单位)对以上人员申请回避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

  四、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授权委托书。

  请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听证,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权。

×年×月×日

(自治区财政厅印章)

  附件5: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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