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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承办处室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法制机构备案,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应经由法制机构分别报送财政部条法司、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承办处室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承办处室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6日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新财法税[2002]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程序由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附件2: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格式(适用于不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新财×字[年份]×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因……(写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的行为,违反了……(写明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的规定,根据……(写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拟对你(单位)作出……(写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自治区财政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

  联系单位:×××(写明案件承办处室名称);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自治区财政厅印章)

  附件3: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格式(适用于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新财×字[年份]×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因……(写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的行为,违反了……(写明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的规定,根据……(写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拟对你(单位)作出……(写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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