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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五)吊销会计师从业资格证书;

  (六)暂停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七)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八)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 000元以上罚款;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听证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处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除应当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外,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厅提出。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听证,承办处室应当将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法制机构。听证工作程序按照财政厅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后送达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应当根据法制机构提出的具体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承办处室与法制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存在分歧的,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法制机构应当自听证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批准后,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厅务会议讨论的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承办处室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及本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使用规范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第十九条 送达回证是证明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已经送达当事人的凭证。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必须附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应当载明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文号、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送达人及送达时间、地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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