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2005年6月13日 新财法税[2005]43号)
本厅各处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试行)》已经2005年4月4日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知厅法制税政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试行)
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明确财政行政处罚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财政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财政行政执法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规定》及财政部《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条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处室具体承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事实组织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查;
(二)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负责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处罚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
(二)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承办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对于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承办处室必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载明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第五条 当事人对自治区财政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承办处室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