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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的通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章 立卷、报备与统计

  第二十条 应诉工作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案卷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适用本规则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应诉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审批意见、行政机关所作的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协调笔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应当一并入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诉的下列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依照《南京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
  (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情况紧急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前,汇总统计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并填写《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对行政机关应诉情况进行检查,并依照《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及其细则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诉人员在行政诉讼中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造成败诉或重大损失的,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依照《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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