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办发(2007)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诉讼应诉(以下简称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履行诉讼义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机关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应诉程序规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针对起诉状认真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拟出答辩状;
(二)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并列出证据目录清单;
(三)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并列出目录清单;
(四)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五)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将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