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18日 新财综[2005]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我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支持我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三、彩票公益金属政府非税收入,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彩票公益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取得的彩票公益金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编制彩票公益金专项预算下达执行。
四、财政部门是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各级财政综合部门代表财政部门履行对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对自治区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彩票投注站业户的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彩票购买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各级民政、体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