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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五、实行超定额标准用能加价政策

  对超过定额标准用能的企业实行加价管理。超定额标准耗能加价费以能源基准价为基础,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定额标准的差额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征。工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我省实际制定,加价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超定额标准电费加价由省电力公司代征,其他能源超定额标准耗能加价费由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征收。所征收费用全额上缴财政,作为省政府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

  六、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依据国家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依法核定企业排污总量,并严格实行排污许可制度。2007年底前完成重点排污企业和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所有单位于2009年必须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坚决责令整改,直至关闭。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原则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尽快到位。强化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积极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

  七、调整排污费征收体制

  积极推进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实行“环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监管”的征收体制。加大排污费征收稽查力度,坚决杜绝“协议收费”、“定额收费”和擅自减、免排污费的现象。对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确保排污费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

  八、加快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快辖区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步伐,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省级自动监控中心在年内建成,西宁市自动监控中心于2007年9月底前建成,海东地区、海西州和海北州自动监控分中心于2008年建成。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如期安装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与环保、建设等部门联网。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非重点企业,要加强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增加监督性监测频次,对污染源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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