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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青政〔2007〕4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行全面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将节能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州(地、市)、县和相关企业。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

  加快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统计体系和调查体系。健全节能减排台账,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健全节能减排统计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的公报工作。

  三、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前置条件和备案审查依据,严格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加快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评估、评价审核、设计审查、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监管制度。对能耗标准和排污总量严重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不能按计划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和高耗能项目。

  四、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对节能减排的促进作用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或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严重污染环境项目以及不符合我省实际和发展规划的高耗能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国家确定的循环经济项目、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低能耗低污染的高技术产业等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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