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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1日 新财综[2005]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确保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财政部关于管好、用好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的通知》(校外联函[2001]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确保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财政部关于管好、用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的通知》(校外联函[2001]3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中央扶持我区的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专项彩票公益金,以及自治区扶持的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专项彩票公益金。

  三、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按照项目的预算和进度,实际“四步法”方法予以拨付。即:项目经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财政部审核批准通过,并且资金下拨到我区后,项目各项工作准备就绪,拨付第一批资金;项目主体完工后,拨付第二批资金;项目交付使用后,拨付第三批资金;项目基建审计和资金审计完毕并且无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后,拨付最后一批资金。自治区扶持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办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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