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农[2005]7号 2005年2月5日)
各地、州、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快我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促进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相关服务组织,从而有效带动农民增收,根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做到资金使用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方针和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强我区农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自治区农业产业化整体水平,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有品牌、有特色、有订单、有培育潜力、有科技依靠单位,有利于当地财源建设,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农业产业化服务资金,具体支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产业化服务的农林牧渔业科研部门、技术部门、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及各级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等。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