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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市政公用、城管、园林、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止、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二)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拆除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

  (四)依照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市政公用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

  (五)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六)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无照商贩违法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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