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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收缴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个人自付租金部分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月收取,缴入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帐户;

  (二)中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助金由申请人申请时户口所在行政区民政局按月统一支付至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帐户(支付至承租户不再符合租金补助条件止)。租金补助金预算由各区民政局编报并纳入部门预算,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先行安排,其中市级财政负担部分年终按市、区共享税市级分成比例进行结算;

  (三)市、区属单位公务人员的租金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至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帐户。租金补助金预算由所在单位编报并纳入部门预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市、区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租金补助金分别由市人事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月支付至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帐户。租金补助金预算分别由市人事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报并纳入部门预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符合规定的企业引进人才的租金补助金由市人事局按月支付至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帐户。租金补助金预算由市人事局统一编报并纳入部门预算,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安排,其中区级财政负担部分年终按市、区共享税区级分成比例进行结算;

  (五)驻厦省、部属单位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租金补助金由其所在单位按月直接支付至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入过渡帐户。租金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六)公房管理中心应将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按月集中缴入市财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专户。

  第七条 市人事局每月支付企业引进人才租金补助金时,应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引进人才姓名、所属企业名称、支付金额;

  (二)引进人才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当季度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资料。

  市公房管理中心应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材料,按月统计出各区引进人才租金补助支付情况,具体测算出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数额,作为市区财政体制结算的依据,报市财政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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